本报讯(渝西都市报记者 赵 丰)8月12日,记者从永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该支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承诺告知制,积极探索实行说理式执法。
该交通执法支队主动向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企业、公路沿线群众宣传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和标准,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秩序、保护权利。加强学习和现场探讨,让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告知承诺制的内涵、适用条件、认定标准和执法流程,确保依法依规实施,避免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杜绝消极、拖延执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落实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同时,压实现场调查责任,落实初步认定标准,抓实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对当事人进行警示告诫、说服教育和说明责令领改正具体要求,当事人完善承诺改正,自愿签署《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在执法过程中,寓教育服务于执法,将“释法、说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执法人员在检查货运车辆时,发现货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态度端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应予以警告或处20元以上200元下罚款,鉴于驾驶员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且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承诺告知制的适用条件,在让驾驶员签署了《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并限期改正后免于处罚 。执法人员在路巡中发现X827线0KM+700m处右侧有在公路建控区内修建水泥柱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当事人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考虑到该处水泥柱占地面积不大,未造成危害结果,直接进行处罚增加了群众负担,不利于改善执法环境、提升执法形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某某进行了劝说,宣传了《公路法》,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刘某某非常配合并限期拆除水泥柱,并表示以后不再违反《公路法》相关规定,签署了《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免于交通行政处罚。
自7月开始推行轻微违法行为承诺告知制以来,该支队共查处8件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2件在公路建控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违法行为,认真核查,均属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承诺告知制的适用条件,全部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