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再延长4个月!

渝西都市报 2022年09月29日

  享受主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可缓缴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缓缴期限: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

  提示1: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请缴纳。

  提示2:《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