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何家玉同志辞去重庆市永川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